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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法律咨询公司收费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罪委托苏义飞、李琦律师辩护成功办理取保

来源www.055110.com 时间2026-10-17 00:00 篇幅1235 字 · 约 4 分钟

设立法律咨询公司收费维权涉嫌敲诈勒索罪委托苏义飞、李琦律师辩护成功办理取保

2026年10月,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、李琦律师承办的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。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关键阶段,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法律分析和精准的辩护意见,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目前,当事人L某已被合肥市公安局Y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重获自由。

案情回顾:法律咨询引发刑事风险

据悉,当事人L某系某法律咨询公司相关人员。2026年9月9日,L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肥市公安局Y分局刑事拘留。公安机关认为,L某等人在协助客户处理与证券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时,存在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。

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,L某的家属焦急万分,遂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、李琦律师介入辩护。此时,案件已报请合肥市Y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,时间紧迫,辩护工作刻不容缓。

律师介入:厘清刑民边界,直击无罪核心

接受委托后,苏义飞、李琦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,并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。律师敏锐地发现,本案的本质并非刑事犯罪,而是带有维权性质的民事纠纷。

在向Y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《关于恳请对L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律师意见》中,辩护律师指出:

客观上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威胁、要挟手段: 涉案公司在受理委托前均进行了尽职调查,确认客户存在投资亏损及证券公司违规承诺等事实。维权过程中,公司指导客户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、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,且索赔金额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范围内,不存在“借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”的行为。

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: 客户要求退还的是自己缴纳的服务费,属于合法财产。L某介入的目的是帮助客户追回款项,公司收取的是正常的商业服务对价,不能简单等同于犯罪所得。

社会危险性极低: L某系初犯、偶犯,无前科劣迹,且案件关键证据已固定,不存在毁灭证据或串供的风险。对其取保候审既不影响诉讼进行,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

律师在意见书中强调,在深化扫黑除恶工作的背景下,必须严格区分民事维权协商与刑事敲诈勒索的界限,坚决防止将民事纠纷拔高入罪,避免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。

辩护结果:检察院不予批捕,公安依法取保

合肥市Y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,认为L某不符合逮捕条件,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

2026年10月16日,合肥市公安局Y分局正式下发《取保候审决定书》,决定对L某取保候审,期限从2026年10月16日起算。目前,L某已回到家中,与家人团聚。

本案的成功取保,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持,也彰显了律师在刑事案件早期介入的重要性。苏义飞、李琦律师提醒,法律咨询公司在开展业务时,务必严守法律底线,规范执业流程;同时,在面对刑事风险时,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,通过合法的辩护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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